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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户外广告违规要"按日计罚"?禁设区域再扩大?

户外广告牌对广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业务来源,随着各地文明城市建设,越来越多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越来越严格,近日,各地竞相出台一批新的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条例,其中“按日计罚”,“禁设区域再扩大”等相关规定引起热议,一起来看!

一、北京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违规将"按日计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与2020年8月11日征求意见并开始实施。

01
《条例(草案)》重新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将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建筑物内透广告、临街橱窗广告、滚动信息屏等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也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02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9类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和13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此外,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用地设置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宣传的设施,应当具有亮度控制装置,且亮度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每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关闭;同时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不得出现光扰民、噪声扰民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则,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3
《条例(草案)》确定了对违法设置者进行“按日计罚”、追究利益相关方责任、授权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加大处罚力度的制度。比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拆除,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可处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按期对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测的,也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二、武汉:户外广告禁设区域扩大



2020年9月7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可对禁设区域再次扩大。

01 桥梁、非商业建筑禁设户外广告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扩大了户外广告禁设区域和情形,比如,将原有的“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扩大至“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扩大至“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02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还明确,申报新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03 未保持外型整洁 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办法》明确,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山东给户外广告“立规矩” 五项规定规范到字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09月16日编制并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该标准对户外广告管理从一般规定、禁设区域和载体、设置要求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01

城市建成区内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已设立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立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超过使用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拆除。

02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需临时设置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广告,需提交批准,经批准后在规定的地段设置,不得占压人行道等公共空间。此外,设置户外广告应制订应急预案,遇特殊天气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坚固、安全。

03

标准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的七种情形: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道路规划红线内,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所属范围内,公益广告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04

标准还明确了在建筑物立面、地面、工地围挡等处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要求。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应设置镂空形式的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报批时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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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不能“任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文字使用要符合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和名家题词除外。

近年来,户外广告的设置愈加规范化、严格化,各地政府仿佛在比拼,但真的是“谁更严谁更文明”么?有业内人士认为,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势必会影响和牺牲某些利益。但政府决策要顾及多方利益,民生第一,尊重历史,尊重发展阶段,不能盲目攀比“搞运动”。不可否认的是户外广告的进一步规范对规范城市市容市貌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可以极大的减少安全隐患。但各地更应该切合实际情况,切勿再刮“一刀切”歪风。而随着这些政策的陆续落实和普及,对疫情下元气尚未完全复原的广告人来说,恐将是雪上加霜,广告人,坚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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